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41-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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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朝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 0.0319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朝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46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