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單聲沒-41-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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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語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公克)沒收 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49 號被告吳語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OPPO手機1支、監視器主機2組、小米攝像頭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上開規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04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公克),經鑑驗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698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之OPPO手機1支、監視器主機2組、小米攝像頭1組,依 被告警詢所述,係用於與家人聯繫及預防小偷,又上開物品並非違禁物,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供被告犯罪所用,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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