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M-113-單聲沒-44-202410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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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愛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愛蘭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民國113年8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高分檢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2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違反醫師法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認甚明,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05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1 艾柱空盒1個 2 艾柱3條(1條已使用過) 3 艾炙罐2個 4 艾柱1包 5 已使用過之艾柱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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