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單聲沒-49-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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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晰 黃芷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晰、黃芷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衣服1件係仿冒ADIDAS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衣服1件,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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