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M-113-單聲沒-51-202412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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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贓款新台幣拾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美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上開案件中扣得之贓款新台幣100156元,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贓款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被告報案資料各1份在卷為證。  ㈡扣案之贓款新台幣100156元是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中供陳明確,依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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