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M-113-單聲沒-52-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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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健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112年度 偵字第161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健凱所涉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11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於113年11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與顧客操作對賭之賭博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錄影畫面擷圖、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受託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選物販賣機1台 2 機台IC板1片 3 透明盒子1個(含骰子6顆) 4 現金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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