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單聲沒-53-202412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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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3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13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見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該等物品係違反商標法第98條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拼圖玩具8件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筆記本1件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125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