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M-113-單聲沒-54-20241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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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莛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莛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7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編號19所示新臺幣2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7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及被告主動交付以供查扣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足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紙袋14件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便當袋1件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盤子1件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捲尺1件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紅包袋12件 6 仿冒哆啦A夢商標湯匙4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紙袋15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提袋3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便當袋1件 10 仿冒HELLO KITTY、美樂蒂商標盤子1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桌墊2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紅包袋6件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毛巾1件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包裝袋6件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捲尺2件 1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鉛筆4件 1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橡皮擦2件 1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筆帶2件 19 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