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M-113-國審聲-3-20241219-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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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黃雋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案件(本院000年度○○○訴字第0號) ,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 之本院○○○年度○○○訴字第○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本院000年度○○○訴字第0號案件被害 人之家屬,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相關資訊,若被告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亦願意收到報請假釋相關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 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及第7點訂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被害人甲○○之○○乙節,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連(○親等)在卷可稽(見國審聲卷第24頁),可認聲請人與被害人甲○○係○親等○○,而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屬。因被告所涉犯之刑法○000○○0○0○○○、○0○○0○○○○○○○○○○○○○○0.00○○○○○○○○○○○○○○○○○,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稱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是以,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1目、第2款、第26條第1項與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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