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3-撤緩-101-20250120-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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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育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乘機性交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若違反此一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依據卷內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認定 受刑人有聲請書所載之判決確定情形。  ㈡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表示:希望再給我一次機會,之前因 為執行感化教育,我請我的哥哥幫忙支付賠償金,但我哥哥可能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導致未能依約給付,我出監後會於民國114年2月底之前,先支付新臺幣1萬元給被害人,之後按照調解筆錄履行等語。  ㈢本院詢問被害人之意見,被害人之母表示,同意給受刑人一 次機會等語(見本院卷附之電話紀錄表)。  ㈣本院審酌上開緩刑條件具有緩和刑罰嚴厲性與確保被害人民 事求償權的機能(修復式正義),既然被害人之母願意再給受刑人一次機會,尚難認定本案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㈤但若受刑人出監後,並未依照約定履行,被害人自得再向檢 察官表明撤銷緩刑之意,在此一並指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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