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M-113-撤緩-73-2024110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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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士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判決)。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21日犯妨害秩序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29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後案判決),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軍訴字 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2年3月15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21日犯妨害秩序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29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案及後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係於113年7月19日(詳本院收案章戳)向本院提出本 件撤銷緩刑聲請,因後案係於113年5月29日確定,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應屬合法。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宣告前因故意犯後案之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並經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撤銷緩刑。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