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M-113-易-1002-202502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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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0082、10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4月18日9時9分許起至 同日時14分許止,在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之告訴人代號BJ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住處內,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告訴人甲○不及抗拒之際,徒手碰觸甲○之右胸部1次,復接續徒手觸摸甲○的右大腿1次,以此方式對甲○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3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