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M-113-易-1018-2024122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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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作 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6頁「四、退併辦部分」原載「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四、退併辦部分」所退併辦 之案件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058、38346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058、38346號」,有該移送併辦意旨書存卷可查,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