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易-1049-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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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㈡、⒈第8行 確切 確切事證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㈡、⒉第23-24行 攜帶兇器竊盜罪經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後之最低刑度 攜帶兇器竊盜罪之法定最低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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