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M-113-易-1068-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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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騰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騰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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