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M-113-易-1195-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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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良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3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良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如附表編號7、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沒 收銷燬。 事 實 一、柯良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5日12 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0樓前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隨後隔約10至20分鐘,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在上開前租屋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3年3月5日17時49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前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同日22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驗其尿液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柯良達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95頁、第98頁),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毒偵卷第149頁)、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毒偵卷第153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113A064)(毒偵卷第151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3A064,報告編號:R24-1485-050)(毒偵卷第147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5月5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8、169、170、171、172、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據以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於107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111年5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敘明被告為累犯,衡以被告前曾因犯施用毒品、竊盜等罪遭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理應警醒其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卻仍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不知悔改,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當知悉毒品殘害 自身健康甚鉅,仍未能深切記取教訓,戒除毒品,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反因繼續耽溺毒癮,足認其自制力薄弱、戒毒決心不強,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然念其所為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反社會性較低,犯罪手段平和,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兼衡被告自述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物流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家裡有媽媽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附表編號7、編號11,被告自述係其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用,附表編號7並未送鑑驗,附表編號11經鑑驗結果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以就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附表編號12,被告自述係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 ,並未送鑑驗,是以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附表其餘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並未用於本案施用犯 行,是以上開物品均與被告本案施用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愷他命1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1號鑑驗書、113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69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33至138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1-4】:編號1-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9.8149公克,純質淨重8.6180公克。 2 海洛因5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5只)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33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65至66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1-5至1-9】:編號1-5至1-9均檢出海洛因;編號1-5至1-8驗餘淨重11.78公克,純質淨重7.31公克;編號1-9驗餘淨重10.19公克,純質淨重8.5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1號鑑驗書(本院卷第65至66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1-10至1-12】:送驗3包,總毛重7.52公克,抽驗編號1-1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4.4663公克。 4 電子磅秤2台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5 ①IPHONE白色(無SIM卡)1支 ②IPHONE藍色(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1支 ③REALME(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1支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6 現金2萬3600元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7 吸食器1盒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供本案施用犯行所用 8 ①不明粉末1包【編號1-13】 ②海洛因1包【編號1-15】「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不明粉末」 ③不明粉末1包【編號1-14】 1.113年3月5日17時49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前搜索扣得(毒偵卷第93至96頁) 2.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1號鑑驗書(本院卷第77至81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1-13至1-15】:編號1-13驗餘淨重3.8514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編號1-15檢出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驗餘淨重4.7964公克。 9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編號2-1】「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海洛因」 ②海洛因7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7只)【編號2-2至2-8】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33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65至66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2-1至2-8】:編號2-1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公克;編號2-2、2-7至2-8均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1.07公克,純質淨重0.26公克;編號2-3至2-6均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1.92公克,純質淨重0.62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9只)【編號2-9至2-10、2-12至2-18】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2號鑑驗書(本院卷第83至85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2-9至2-10、2-12至2-18】:與編號11送驗,總毛重18.76公克,抽驗編號2-1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8.2830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供本案施用犯行所用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2號鑑驗書(本院卷第83至85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2-11】:與編號10送驗,總毛重18.76公克。   12 香菸4支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供本案施用犯行所用  3.並未送驗  13 不明藥錠2粒【編號2-19】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2號鑑驗書(本院卷第83至85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2-19】:編號2-19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驗餘淨重0.3506公克。 14 海洛因1包【編號2-20】「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不明粉末1包」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2號鑑驗書(本院卷第83至85頁) 4.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2-20】:編號2-20檢出第一毒品微量海洛因,驗餘淨重0.4422公克。 15 吸食器1支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16 鏟管8支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17 分裝袋1袋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本院卷第53至60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詹雅淑簽名,然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18 ①無毒品成分粉末1包【編號3-9】「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海洛因」 ②海洛因2包【編號3-7至3-8】(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毒偵卷第109至111頁) 2.扣案物品照片(毒偵卷第141至143頁) 3.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33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65至66頁) 5.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3-7至3-9】:編號3-7至3-8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15.19公克;編號3-9未檢出毒品成分 19 吸食器1組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毒偵卷第109至111頁) 2.扣案物品照片(毒偵卷第141至143頁) 3.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20 電子秤2台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毒偵卷第109至111頁) 2.扣案物品照片(毒偵卷第141至143頁) 3.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21 ①海洛因3包【編號3-3至3-5】「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不明粉末」 ②混合毒品1包【編號3-6】(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不明粉末) 1.113年3月5日17時55分在 被告柯良達、另案被告詹雅淑同居彰化縣○○鎮○○路住處內搜索扣得(毒偵卷第109至111頁) 2.扣案物品照片(毒偵卷第141至143頁) 3.為被告柯良達所有,與本案施用犯行無關  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11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33至137頁) 5.搜索扣押筆錄編號為【編號3-3至3-6】:編號3-3檢出第一毒毒品微量海洛因,驗餘淨重3.8312公克,檢品編號B130415(即編號3-4),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品編號B1304156(即編號3-5)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3-6檢出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咖啡因,驗餘淨重3.1220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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