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M-113-易-1221-202410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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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子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95、961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子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6 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施子洮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二、證據 (一)被告施子洮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 三、本案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於112年6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 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9年6月19日縮短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11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毒品 施用方式 證 據 主 文 施用地點 1 113年3月21日21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 ①被告施子洮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495卷第15、83至84、115至116頁)。 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98】(見同上卷第43頁)。 ③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見同上卷第109頁)。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扣案物品秤重及初驗照片(見同上卷第51至55頁)。 施子洮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彰化縣○○鄉○○路0巷0○巷00號被告住處 2 113年3月21日21時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 ①被告施子洮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495卷第16、83至84、115至116頁)。 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98】(見同上卷第43頁)。 ③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見同上卷第109頁)。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扣案物品秤重及初驗照片(見同上卷第51、55頁)。 施子洮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彰化縣○○鄉○○路0巷0○巷00號被告住處 3 113年6月9日20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 ①被告施子洮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961卷第19、222頁)。 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15】(見同上卷第97頁)。 ③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見同上卷第251頁)。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物、扣案物品秤重及初驗照片(見同上卷第57至58頁)。 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385號鑑驗書(見同上卷第253頁)。 施子洮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彰化縣埔鹽鄉濁水溪旁產業道路 4 113年6月9日20時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 ①被告施子洮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961卷第19、222頁)。 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15】(見同上卷第97頁)。 ③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見同上卷第251頁)。 施子洮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彰化縣埔鹽鄉濁水溪旁產業道路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扣案日期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4公克) 113年3月22日 經員警初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見毒偵495卷第5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1.3公克) 同上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68公克;嗣驗餘淨重0.3987公克) 113年6月10日 經員警初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見毒偵961卷第57至58頁)。嗣送驗機關指定檢驗其中1包,檢品編號:B0000000,為白色粉末,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見同上卷第253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29公克) 同上 5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夾鏈袋(即殘渣袋)1只 同上 檢品編號:B0000000,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見毒偵961卷第253頁)。 6 夾鏈袋2只 同上 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見毒偵961卷第18至19、221頁)。 7 已使用之捲菸1支 113年3月22日 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而剩下的(見毒偵495卷第13、115頁)。 8 未使用之捲菸1支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