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M-113-易-1331-202501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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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8日下午1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1段某巷內田寮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燃燒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是否已經實體上之判決確定,係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13年2月18日下午1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1段某巷內田寮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燃燒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4號起訴後,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113年8月8日裁判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佐,且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資料無訛。 (二)是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然與前開已經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 相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為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