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易-1354-202411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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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國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月。 注射針筒一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 ⒈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及家庭生活,將造成不利 影響,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 ⒉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之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 前科,但前案經強制戒治後,迄今僅有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難認被告不知悔悟。 ⒊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被告的年紀不 輕,又有此一身心狀態,過重的刑罰無助於教化。 ⒋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其自述:我的學歷是國中畢業,已離 婚,有2個女兒,都成年了,我目前獨居,房子是祖先留下來的,我的工作是務農,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多元,希望判輕一點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量刑意見。 ⒌檢察官請求依法量刑之意見。 三、關於沒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