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3-易-1387-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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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肇峰 選任辯護人 林更穎律師 林孟儒律師 陳紀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0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肇峰認告訴人李俊龍所種植在彰化縣 ○○鎮○○路0段000巷00號居所後院之3棵龍眼樹,有滋生蚊蟲、荔枝椿象及樹根深入到林肇峰住所,使牆壁有裂痕之情形,竟基於侵入附連圍繞土地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日13時許,翻越圍牆進入李俊龍後院後,分持柴刀、鋸子及鋤頭將3棵龍眼樹砍倒,足生損害於李俊龍,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附連圍繞土地及同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由被害人李俊龍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附連圍繞土地及同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3年11月19日經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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