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M-113-易-1434-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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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銮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165、13044、13106、13391、13432、13612、14037、14188 、1451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913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清銮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清銮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5、249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9138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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