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M-113-易-1528-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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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58、14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23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國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3年4月19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址友人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3年5月2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址工地,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3年1 1月26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3年12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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