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M-113-易-1535-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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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1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昶毅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53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後,檢察官聲請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 程序,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 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李昶毅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昶毅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4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1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於113年1月29日執行完   畢。竟仍不知悔改,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再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7月19日12時30分許,在其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   月21日17時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5條、刑法   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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