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M-113-易-1539-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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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薐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白薐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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