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3-易-163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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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在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909、10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在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顏在賢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5月28日1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街000號住 處,以針筒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玻璃球4個、毒品吸食器4組、鏟管2支、磅秤2個、分裝袋1包等物;並於同日12時許,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二)於113年6月20日1時3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以針筒注射 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8時5分許,在其上址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包、針頭1支、磅秤1個等物;並於同日11時20分許,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顏在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於110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二、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三、證據: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本院113年聲搜字771號搜索票。   2.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3年5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案物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   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 49號鑑驗書。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員警職務報告。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1908號搜索票。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6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K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K0000000)   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 323921910號鑑定書。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 毒品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決處有 期徒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1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5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得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被告所犯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尋 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從中記取教訓,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戒毒處遇之苦心。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兼衡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無業,負責照顧父母,嗣父母已相繼離世,生活費來源由姊妹提供,獨居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檢驗出含 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4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且被告亦自承係其本案犯罪事實一(一)施用所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28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9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且被告亦自承係其本案犯罪事實一(二)施用所剩,是附表一所示之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就編號1 2 所示之物為其供犯罪事實一(一)施用所用之物;編號3、4所示之物,為供其犯罪事實一(二)施用所用之物,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係其先前 施用毒品所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 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毛重 (含袋重) 送驗淨重(不含袋重) 驗餘淨重(不含袋重)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2公克 0.1563公克 0.1521公克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64公克 1.4336公克 1.4282公克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4公克 3.2878公克 3.2809公克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3公克 合計淨重8.20公克 驗餘淨重8.16公克 送驗粉末25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3.57公克 【即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24,經拆封檢視實際數量25包】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5公克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8公克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0公克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1公克 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3公克 1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51公克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58公克 1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8公克 1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1公克 1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3公克 1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6公克 1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2公克 1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8公克 1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6公克 1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1公克 2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7公克 2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6公克 2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5公克 2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0公克 2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23公克 2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84公克 2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85公克 2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60公克 2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鏟管 2支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2 磅秤 2台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3 針頭 1支 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4 磅秤 1台 霧分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 4個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 毒品吸食器 4組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3 分裝袋 1包 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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