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HDM-113-易-1669-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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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紫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22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355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225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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