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M-113-易-286-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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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2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憲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被告劉明憲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經常賃居在外,顯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與執行,乃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12月11日起發監執行乙節,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辛字第439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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