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M-113-易-659-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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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坤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659號侵占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456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施坤良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施坤良與李廣奇為舊識,因李廣奇準備在所承租之臺中市○   ○區○○街00號店鋪,經營「明仁二代目章魚燒」餐飲店,   擬在該處裝設獨立電錶,遂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邀約從事   台電抄錶員之施坤良至該處勘查場地,施坤良表示可協助聯   絡廠商完成舖裝設獨立電錶工程,為求速效需先支付工程款   以利在過年前尋找廠商施工;李廣奇、施坤良遂於110年1月   1日晚間11時許,在李廣奇當時所經營址設彰化縣○○市○   ○街000號之「明仁二代目章魚燒」店內,談妥工程款新臺   幣(下同)3萬5,000元,李廣奇委由其妻謝佩芳提領現金後   ,當場交給施坤良,以委由施坤良代為尋找廠商及支付工程   款;施坤良收受該款後,於110年1月初聯絡廠商至現場勘查   ,勘查結果認為該處無法架設獨立電錶,李廣奇得知此情遂   向施坤良索回工程款,施坤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工程款侵占入己,屢經李廣   奇催討,均不予回應,李廣奇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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