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M-113-易-663-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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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0號 113年度訴字第316號 113年度訴字第600號 113年度易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鍾仁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3489號、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112年度偵字第1 4103號、113年度偵字第302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號)、追加 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86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11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鍾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鍾仁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 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及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及數量之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㈡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及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價格及數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㈣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 地點,轉讓僅供1次施用量(純質淨重均未達5公克)之海洛因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人。 二、黃鍾仁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16時58分許,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另案監聽部分有證據能力:  ⒈按通訊保障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就 「另案監聽」內容之證據能力,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另案監聽」內容得作為證據之要件有二,即實質要件係以「重罪列舉原則」(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輕罪)者為限,並輔以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為程序要件。通訊監察標的係犯罪嫌疑人使用之特定通訊設備,凡經由該通訊設備撥出或接收而參與和通訊監察案由有關之通話內容,均不可避免落入實際執行通訊監察之範圍內。基於偵查作為之浮動性,偵查機關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通訊監察內容及可能擴及之範圍,而相關之通訊監察內容如未即時擷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具有保全急迫性。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偶然取得販賣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游之通訊監察內容,並未逸脫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本質範圍,擴大侵害對話者之隱私合理期待。如不問執行機關違反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情節如何,均予以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無異縱放毒品上游之販毒犯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再者,「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與「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同為通保法之立法目的。立法者於權衡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及追訴犯罪之利益後,明確決定「另案監聽」內容得作為證據,須符合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重罪,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輕罪之實質要件,另規定於期限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之程序要件,以促使執行機關遵循法定程序,固應予尊重。惟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係為保障人權,避免執行機關濫權(肉粽串式、流刺網式)監聽後,將監聽內容挪作他用。關於「另案監聽」內容是否符合上開實質要件之判斷,純然為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在非屬惡意監聽的前提下,原不具由核發本案通訊監察書之法官先行審查之急迫性,且論理上執行機關就「另案監聽」內容既已作成譯文,由審理該案之法院於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實質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程序要件,對於規範目的之達成,尚非居於核心地位。「另案監聽」內容既源自合法之本案通訊監察,取得過程合法,亦符合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重罪之實質要件,且與本案通訊監察具客觀關連性,有充分理由相信,向法官聲請通訊監察亦會准許。如執行機關已於執行監聽期間內製作期中報告書,將「另案監聽」內容陳報至該管法院,復於監察通訊結束時製作通知受監察人報告書,將「另案監聽」內容報由檢察官陳報至該管法院,履行其自我監督義務,並未蓄意規避外部監督,亦未將「另案監聽」資料作不正當之使用,僅係疏未依通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所定程序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認可,尚難謂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全然未獲落實。此時若一概認屬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前段所規範「不得作為證據」之射程範圍,有違比例原則。於此情形,「另案監聽」內容有無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  ⒉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為本案附表一編號31、32及附表二編號2 3、24犯行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另案監聽取得之內容,且未經陳報法院審查認可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可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20號卷一第515頁,下稱本院卷),並經被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然該等譯文係經本院以監聽「阿杰」陳信杰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陳信杰即陳秀鳳之配偶,與陳秀鳳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為由,對陳信杰核發前述通訊監察書,經警實施通訊監察而取得,有本院112聲監字第60號通訊監察書(偵3023卷一第99至103頁)、本院112聲監續字第253號通訊監察書(偵3023卷一第105至109頁)可證,依前揭規定及判決要旨說明,譯文有無證據能力,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審諸各該譯文,係被告為附表一編號31、32及附表二編號23、24犯行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通訊監察內容,屬通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得受通訊監察之重罪,且被告於上開陳信杰監聽期間,亦為涉嫌販賣毒品之通訊監察之對象,故警方顯無惡意利用合法監聽附帶監聽被告之目的。又參以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之嚴重影響,被告亦因販賣毒品犯嫌受合法監聽中,故警方如依通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所定程序將該等譯文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法院絕無不予認可之理由,警方當無故意不報請法院審查之意圖。且該等譯文內容僅與被告販賣毒品之不法行為有關,未作不正當之使用,也未涉及被告之其他私密性談話,對被告之人權侵害情節難謂嚴重,故執行通訊監察之警方,雖程序上有違上開規定,然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院認該等譯文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檢察官、被告黃鍾仁及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另有如附表一、二 、三、四、五「所憑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以補強。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相佐,並與事實相符,堪採信為真。  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物稀價昂,其持有販賣者,政府查緝甚嚴,苟非有利可圖,當不願甘冒法律制裁之風險,而予販賣。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係為了賺取一點點施用毒品之量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足認被告確有藉販售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獲得一定利益之情,故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無訛。  ㈢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10年5月14日免除執行釋放,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毒偵卷第13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故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檢察官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㈣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3次);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4次);附表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2次);附表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2次);附表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於112年7月15或16日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購入所持有之海洛因,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於附表一編號22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而吸收,起訴書認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容有未洽;其餘被告各次為供販賣、轉讓及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應分別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三編號1至2犯行中,被告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五被告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上揭35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1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宜: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於111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並經被告當庭自承有上開前科紀錄,應可認定屬實。故本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又再犯本案之罪,且前案犯行為施用毒品,除與前案相同之附表五犯行外,其餘無論是販賣毒品或是轉讓毒品犯行,均為犯罪型態惡化且犯意層升,可認其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對自己之行為舉止知所警惕,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故認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對於附表一、二、三、四編號所示之犯行,除附表一編 號10以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於偵查中未受檢察官訊問,而於本院審判中坦承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且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足以當之。如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或已事先得知其他正犯或共犯參與犯罪,並非因被告之供述始查獲者,或僅係於查獲後,由被告事後指證為其毒品之來源者,亦即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者,即與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經查:  ⑴本件被告於警詢時,供出毒品來源為劉錫地,並因而查獲乙 節,有職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8日函(本院卷二第63至67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69等號起訴書(本院卷一第445至447頁)附卷可查;至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蔣宗能部分,蔣宗能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本院卷一第503、505頁)可佐;而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陳世奇部分,經警方查訪及調取通聯後,因警方無法掌握行蹤,而尚未查獲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函可證(本院卷一第453、499頁)。故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經檢方查獲者,僅有劉錫地。  ⑵又本件被告自承附表一編號33販賣第一級毒品給予陳俊偉之 毒品來源為劉錫地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與劉錫地被訴販賣海洛因予被告之時間點得以吻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69等號起訴書(本院卷一第445頁)附卷可查,故被告附表一編號33此次犯行,有供出毒品來源,並使警方因而查獲劉錫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⑶另被告其餘販賣毒品、轉讓之犯行,犯罪時間係112年4月至7 月間,此時被告自承毒品來源之對象為陳世奇及蔣宗能,故被告供出毒品上手劉錫地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與其餘被告販賣毒品、轉讓毒品犯行均不具因果關係,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⒋再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  ⑴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雖均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多為重複,且購毒者本身均為毒品施用人口,販賣金額尚非甚鉅,而屬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所為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亦較輕。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各減輕其刑。  ⑵至被告附表一編號33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遞減其刑;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前,實難認其有何科以最低法定刑度刑而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是本院認為被告所涉附表一編號33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⒌被告上開犯行,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均 依法先加後減,並遞減之。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不僅 殘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且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竟為謀其個人私利,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均使毒品危害範圍更加擴大,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尚知及時醒悟,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參酌其販賣毒品及轉讓毒品之期間、次數、數量、金額,及附表一編號22犯行中吸收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不法內涵程度,附表三犯行中,同時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不法內涵程度;及審酌被告同時施用兩種毒品,及施用毒品犯行係自戕身心健康之犯行;暨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本從事輕隔間裝潢業,但嗣後因腳受傷僅得打零工為生,入監前與妻子、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㈣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均與毒品相關,除 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五之案件外,其餘各次犯罪行為時間間隔不長,而被告販賣毒品次數雖達59次,轉讓次數為2次,施用毒品次數為1次,但被告販賣及轉讓之對象卻僅有10人,不法罪責程度有高度重疊;然附表一編號33之案件為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二至四犯行查獲後再犯,可責性較高;暨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為被告112年7月17日9時30分許 最後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後所剩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22犯行之罪刑下,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小米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一第227頁),係被告所有,用以聯絡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21、23至29、附表二編號1至21、附表三之販賣毒品及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事宜使用,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另有監聽譯文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各該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罪刑下宣告沒收。  ⒉未扣案裝放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不詳廠牌手機1支, 為被告附表一編號33犯行中,用以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使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於附表一編號33犯行之罪刑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磅秤2台(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 28頁),為被告於112年4至7月間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各該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刑下宣告沒收。  ㈢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⒈扣案夾鍊袋2批(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9,見本院卷一第227 至228頁),為被告所有,預備用以分裝欲販賣之毒品,因先前之販毒行為,業已完成,扣案之夾鍊袋屬尚未使用之新品,已非先前販毒行為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附表二編號22最後一次販賣毒品(112年7月18日上午7時許)之罪刑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葡萄糖3包(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本院卷一第227頁) ,為被告所有,預備用以販賣海洛因時稀釋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33頁),扣案之葡萄糖尚未使用,非先前販毒行為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22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112年7月17日9時30分許)犯行之罪刑下宣告沒收。  ㈣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 乃被告所有,從事本件販毒犯行所得財物,且均全數由被告實際取得支配,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其餘扣案物,無法證明與本案販賣毒品有關,且本案扣案物 係於112年7月18日員警執行搜索時所扣案,與被告犯罪事實二之施用毒品犯行亦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利之犯意,於112年8月初某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梧鳳國小」,以LINE與黃勝忠聯絡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給黃勝忠,得款新臺幣4,500元,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給黃勝忠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勝忠之證述為依據。 四、經查:被告因本案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相關罪嫌,於112年7 月18日15時經員警開始執行搜索,員警並持檢察官拘票於同日17時40分拘提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於112年7月19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本院於112年7月20日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檢察官於112年9月19日就本案提起公訴後,經受命法官裁定被告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居住等情,有被告112年9月19日訊問筆錄、憲兵指揮部彰化憲兵隊113.09.24憲隊彰化字第1130077553號函附職務報告及所附函、通訊監察書、拘票、搜索票、押票、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訴820卷第373至429頁,其中第405頁之自願搜索同意書上載搜索時間為112年7月18日15時、其中第399頁之檢察官拘票上載拘提時間為112年7月18日17時40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證,故被告人身自由自112年7月18日17時40分至112年9月19日間均受拘束中,於112年8月間均遭本院羈押並禁止通信,顯不可能販賣毒品給予黃勝忠,故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黃勝忠之證述,毫無可信性,而無從證明被告有此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1 陳曄煜(0000-000-000) 112年4月29日18時19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0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2 陳曄煜 112年4月30日8時36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0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3 陳曄煜 112年5月5日8時1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0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4 陳曄煜 112年5月6日9時4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5 陳曄煜 112年5月7日8時38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宮」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6 陳曄煜 112年5月8日8時49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69至275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7 陳曄煜 112年5月18日8時07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大廳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2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8 陳曄煜 112年5月22日8時1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4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9 陳曄煜 112年5月23日9時38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三界宮」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3.被告、陳曄煜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275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1-10 陳曄煜 112年7月16日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19日) 彰化縣溪湖鎮「三界宮」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本院卷二第38頁) 2.證人陳曄煜之指述(他806卷一第253至268頁、第325至327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2-1 蔡宜晉 112年5月20日7時5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溪湖雙溪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蔡宜晉之指述(他806卷一第331至336頁、第377至379頁) 3.被告、蔡宜晉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一第36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2-2 蔡宜晉 112年7月15日8時30分許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小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蔡宜晉之指述(他806卷一第331至336頁、第377至379頁) 3.被告、蔡宜晉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他806卷一第365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3-1 邱邦相(0000-000-000) 112年4月5日7時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被告、邱邦相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7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3-2 邱邦相 112年4月21日10時3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奉天宮」旁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被告、邱邦相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8至29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3-3 邱邦相 112年4月23日13時45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東溪國小附近廟宇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被告、邱邦相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8至29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3-4 邱邦相 112年5月11日11時2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佳佳超商旁巷子內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被告、邱邦相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1至32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3-5 邱邦相 112年5月21日13時4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B2「7-11美溪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被告、邱邦相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2至33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4-1 陳宗仁 112年5月21日15時3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小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宗仁之指述(他806卷二第63至71頁、第109至111頁) 3.被告、陳宗仁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89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4-2 陳宗仁 112年5月23日9時2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小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宗仁之指述(他806卷二第63至71頁、第109至111頁) 3.被告、陳宗仁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89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4-3 陳宗仁 112年5月24日14時50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小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宗仁之指述(他806卷二第63至71頁、第109至111頁) 3.被告、陳宗仁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90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4-4 陳宗仁 112年5月26日11時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小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宗仁之指述(他806卷二第63至71頁、第109至111頁) 3.被告、陳宗仁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9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4-5 陳宗仁 112年7月17日9時30分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附近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宗仁之指述(他806卷二第63至71頁、第109至11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海洛因拾包沒收銷燬;扣案磅秤貳台、葡萄糖參包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7 胡淑娥 112年5月21日19時55分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的統一超商門市 2,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95至296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5 胡淑娥 112年7月3日9時2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梧鳳國小附近 1,5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05至306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6-1 陳清華 112年4月24日13時17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2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6-2 陳清華 112年4月26日21時1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3段「波波洗衣店」附近某三合院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4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6-3 陳清華 112年5月1日8時32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6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6-4 陳清華 112年5月2日7時20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7-11新員高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7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6-5 陳清華 112年5月21日8時47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霖肇宮三山國王廟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64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7-1 陳榮堂 112年6月4日8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7-11新員高門市 5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榮堂之指述(偵14103卷第37至41頁;他1586卷第75至77頁) 3.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103卷第47至51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13年度偵字第3023號附表3 莊信裕 112年4月10日20時30分許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附近旁7-11超商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莊信裕之指述(偵3023卷一第213至236頁、偵3023卷二第157至160頁、第165至166頁、第169至170頁、第179至181頁) 3.電話0000000000陳秀鳳、莊信裕通訊監察譯文(偵3023卷一第259至280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13年度偵字第3023號附表4 莊信裕 112年4月11日10時30分許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2樓 5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莊信裕之指述(偵3023卷一第213至236頁、偵3023卷二第157至160頁、第165至166頁、第169至170頁、第179至181頁) 3.電話0000000000陳秀鳳、莊信裕通訊監察譯文(偵3023卷一第272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13年度偵字第7862號犯罪事實一 陳俊偉 113年2月15日8時56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之被告住處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俊偉之指述(偵7862卷第17至35頁、第41至48頁) 3.黃鍾仁、陳俊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偵7862卷第49頁) 4.陳俊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偵7862卷第51頁) 5.黃鍾仁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7862卷第73至77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 胡淑娥(0000-000-000) 112年4月1日10時31分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1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 胡淑娥 112年4月1日13時49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1至262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3 胡淑娥 112年4月3日9時56分後某之同日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1至262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4 胡淑娥 112年4月4日17時3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2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5 胡淑娥 112年4月5日8時44分至9時34分間之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彰化「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2至263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6 胡淑娥 112年4月6日8時49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全家便利商店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3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7 胡淑娥 112年4月7日9時18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4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8 胡淑娥 112年4月8日8時44分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 彰化縣溪湖鎮梧鳳公園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4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9 胡淑娥 112年4月8日13時45分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5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0 胡淑娥 112年4月10日9時0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彰化「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5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1 胡淑娥 112年4月11日14時7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6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2 胡淑娥 112年4月14日11時15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68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3 胡淑娥 112年4月15日10時2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71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4 胡淑娥 112年4月16日0時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7-11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71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6 胡淑娥 112年4月25日9時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附近公園內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84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8 胡淑娥 112年5月24日9時6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附近廟宇的廁所外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97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19 胡淑娥 112年5月25日17時25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埔心鄉羅厝庄某廟宇門下 1,5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97至298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1 胡淑娥 112年5月30日9時2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鄉○○路0號「7-11彰醫門市」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99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2 胡淑娥 112年6月15日9時25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梧鳳國小附近雜貨店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01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3 胡淑娥 112年6月16日12時44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溪湖交流道附近7-11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01至302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4 胡淑娥 112年6月21日10時28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303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 附表5-26 胡淑娥 112年7月18日7時許 衛福部彰化醫院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353至354頁) 4.Google地圖資料(本院卷二第61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夾鍊袋貳批、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13年度偵字第3023號附表1 洪佳安 112年4月3日19時12分許 湖東國小 5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洪佳安之指述(偵3023卷一第137至159頁、偵3023卷二第143至145頁、第179至181頁) 3.電話0000000000陳秀鳳、洪佳安通訊監察譯文(偵3023卷一第35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13年度偵字第3023號附表2 洪佳安 112年4月4日19時3分許 湖東國小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洪佳安之指述(偵3023卷一第137至159頁、偵3023卷二第143至145頁、第179至181頁) 3.電話0000000000陳秀鳳、洪佳安通訊監察譯文(偵3023卷一第35頁) 黃鍾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等附表5-15 胡淑娥 112年4月18日11時13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後門空地 安非他命1,000元 海洛因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3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附表5-20 胡淑娥 112年5月27日19時30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胡淑娥住處 安非他命1,000元、海洛因 1,000元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胡淑娥之指述(他806卷二第205至240頁、第327至330頁) 3.被告、胡淑娥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259至307頁) 黃鍾仁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磅秤貳台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對象 時間 地點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犯罪事實一(二) 陳清華 112年4月25日22時21分後之同日某時許 彰化縣○○鎮鎮○路000號之百姓公廟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陳清華之指述(他806卷二第115至134頁、第199至201頁、第335至353頁) 3.被告、陳清華通訊監察譯文(他806卷二第151至165頁) 黃鍾仁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2 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等犯罪事實一(二) 邱邦相 112年7月18日11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奉天宮」旁 1.被告之供述 2.證人邱邦相之指述(他806卷二第3至14頁、第57至59頁) 3.本院1121年度易字第1217號判決(本院卷二第57至59頁) 黃鍾仁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附表五: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編號 起訴書 犯罪行為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毒偵字第6號 於112年10月31日1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巷000號住所,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磨成粉末置入針筒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被告之供述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卷第69頁) 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偵卷第71頁) 4.彰檢110戒毒偵92、93號不起訴處分書(毒偵卷第131至132頁) 黃鍾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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