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M-113-易-702-202503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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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能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能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