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M-113-易-70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能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能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