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M-113-易-70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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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尚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尚維因不滿告訴人甲○○在社群網站臉 書網路直播之言行,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各別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至同年月21日上午9時許之期間,在其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樓住處內,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後,接續在臉書「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泰爽快。佛牌聖物直播台」等社團及臉書暱稱「蔡尚維」帳號,公開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及5至7所示含有「你還有沒有作人的格?」、「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的你,如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你如何看待你這低級的行為」、「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類畜牲」、「你又會怎稱呼你這行為呢?是雙面、三面、還是四面刀鬼?」、「你這樣還算是個男人嗎?」、「別再沉淪在黑化、反覆無常、陰謀、背骨的輪迴裡」等足以貶損告訴人甲○○人格之言語,足生損害於其名譽;另張貼如附表編號4、5所示「甲○○Jacky Chen我是蔡尚維,直播開放公開留言,要不然我會去你家找你聊!!」、「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類畜牲禍害國家社會佛牌圈,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媽! !」等恐嚇言語,致告訴人甲○○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不得遽為有罪之判決;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訴、卷附告訴人所列印如附表所示貼文、告訴人出具之Jacky Chen臉書專頁列印圖1張,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為其所張貼,惟堅決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意思,「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這句話是告訴人自己講的,他到處去提告,其中有個是半年前曾經幫助他的人,人家幫他,他又說別人的壞話,這樣是低級的行為,其餘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都不是我張貼的等語。經查:  ㈠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在臉書張貼附表編號3所示貼 文,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該貼文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20至58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⒉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 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其中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又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又如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例如嘲諷文學、漫畫或歌曲等),縱包括貶抑他人之表意成分,仍不失其文學或藝術價值。至一人針對他人在職業上之言行(例如工作表現、著述演講或表演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亦可能具有評價他人表現之學術或各該專業等正面價值,而非全然無價值之言論。是就此等言論,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要旨參照)。  ⒊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 ,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換言之,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之夾雜論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俗不堪或參有些許謾罵,即論以公然侮辱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就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中稱「你還有沒有作人的格?」 、「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的你,如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你如何看待你這低級的行為」部分,對身為資深演員之告訴人而言,其指控不可謂不重,但自該貼文之整體脈絡而言,被告係因告訴人曾說過「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這句話,卻對曾經他人幫助,嗣又否定該他人,始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而以該事實為基礎而評論告訴人之該則貼文,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難認被告此部分有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公然侮辱犯意。  ㈡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部分:   暱稱「蔡尚維」之臉書帳號曾於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時 間,在臉書「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泰爽快。佛牌聖物直播台」等社團張貼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有該等貼文列印資料在卷足稽(偵卷第23至58頁)。然臉書社群軟體之使用者申辦帳號,是否欲以真實面貌、可資辨識其個人身分之方式經營,或在網路空間打造虛擬角色身分而與他人留言互動,本有多端,且盜用他人帳號內之照片,動機本非僅限於嫁禍於帳號之真實申登者,亦有僅是為隱匿自己真實身分而以虛擬角色示人者,自難認附表編號4、5所示貼文內容聲稱其為蔡尚維即可確認係被告本人張貼,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時指述:因為留言的人寫我是蔡尚維,所以我認為是被告,我沒有辦法確認是被告留的等語(偵卷第63頁背面),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提出之光碟「CD8」內檔案「J證1」影片,可見與被告相同大頭照、相同暱稱「蔡尚維(清田)」之臉書帳號有3個,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難遽認發表附表編號1、2、6、7所示貼文之暱稱「蔡尚維」之人,即為被告本人,是無從僅以上開暱稱「蔡尚維」之臉書帳號、自稱為蔡尚維之人曾張貼該等貼文,即推論為被告本人所張貼。至於臉書社群軟體之使用規則,雖允許不同帳號使用相同暱稱,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本案貼出上開貼文之人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IP位址究竟為何,縱被告可能有其他電子郵件信箱可資申請相同暱稱之臉書帳號,亦不能排除被告以外之人亦有使用相同大頭照、暱稱之臉書帳號之可能性,故實難認上開貼文確係被告所張貼。 五、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佐證告訴人 指述之真實性,而使本院得被告犯公然侮辱罪、恐嚇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偵查起訴,檢察官鍾孟杰、黃智炫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號 發表人 發表時間 留言(貼文)內容 起訴法條 1 臉書暱稱「蔡尚維」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指告訴人甲○○)若站的住腳,為何只限好友留言??你在害怕什麼??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在做什麼?..還有沒有做人的格?..你要辜負你的良心我沒意見..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2 臉書暱稱「蔡尚維」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哥,請問你有空在那製造紛爭,沒空自我好好反省嗎?..我就問請你回答一下你現在這些行為到底是什麼行為..?..一下罵黃一下跟黃沒事,一下跟豪好一下罵豪,一下跟哲好一下罵哲,一下罵黃欺負安..一下轟a一下轟b,你知道你自己在淦麻嗎??...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3 被告蔡尚維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無關佛牌也不先管對錯,我只想問你,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的你,如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說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的你,如何看待你現在面對別人這種行為卻不敢指責只敢包弊的行為??你這一下跟a好轟b又一下跟b好轟a,然後私下跟c講d壞話,又私下跟d講c壞話,然後台面上又跟cd當好友,等到被發現就把2邊私訊po出來互咬,請問你又如何看待你這低級的行為..?你這些行為,你覺得還有半點做人的格嗎??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4 不詳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68】 甲○○Jacky Chen我是蔡尚維 ,直播開放公開留言,要不然我會去你家找你聊!! 刑法第305條恐嚇 5 不詳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72】 甲○○Jacky Chen.我是蔡尚維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59我留言你為什麼不回應??你爸爸媽媽是這樣教你做人處事??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類畜牲禍害國家社會佛牌圈,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媽!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刑法第305條恐嚇 6 臉書暱稱「蔡尚維」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 陳大哥,可以不要只會老裝被害者這招嗎??..就只會說人家霸凌你??請問你是心虛逃避回答不出來嗎? ?還有到底是你霸凌別人還是別人霸凌你..?當初你狂亂噴買扇的QQ佛友雙面刀鬼,請問你怎看你這2個月的行為??你又會怎稱呼你這行為呢??是三面刀鬼還是四面刀鬼?..就是不敢面對自己是不是??你還算個男人嗎??可以還我那個很man的班長嗎,現在這個比某人還娘還孬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7 臉書暱稱「蔡尚維」之人 112年4月16日 此曲致我之前的好朋友Jacky Chen陳班長~~哥〜你還記得嗎??我是蔡上尉,你是陳班長!!..當初那勇敢正氣的你已不在!?希望你快回來〜〜別再沉淪在黑化、反覆無常、陰謀、背骨的輪迴裡!!??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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