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3-易-783-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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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 日所為之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宥辛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783號判決在案,並於113年10月23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5頁)。上訴人雖於1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於113年12月1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2月2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上開判決、裁定之正本、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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