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易-821-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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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鉦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3年9月 13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已記載被告莊鉦峰係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犯罪事實欄亦記載其加重竊盜犯行止於未遂,然判決書理由欄第3頁第1行漏載如附表「更正補充後內容」欄位所示之文字,為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欄位 更正補充後內容 原判決理由欄部分第3頁第1行第7個字以後更正補充如右所示文字。 被告所為本案加重竊盜未遂行為,屬正犯實行加重竊盜行為而不遂,其情狀較既遂之情形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本件犯行,同有上述加重、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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