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3-易-874-202501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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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郎 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87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866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 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王政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政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 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3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08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3年5月2日19時許,在彰化縣○○市○○路○○○○○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起 置於玻璃球內點燃燒烤吸食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 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3年5月5日11 時1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5條、刑法 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