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M-113-易-940-20241226-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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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尚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 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14年1月3日(上訴人在屆滿日當時在監,本件不加計在途期間),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