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易-971-202411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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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瑋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