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HDM-113-易-988-202411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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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渼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 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士渼與BJ000-K11209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為男女朋友。告訴人BJ000-K11209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為甲男之員工,並借住及協助管理BJ000-K11209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為甲男之女兒)所有位於彰化縣○○鎮○○路房屋(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林士渼因認告訴人乙女為其與甲男間之第三者,因此心生不滿而為下列犯行:㈠林士渼基於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態樣,接續對告訴人乙女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告訴人乙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㈡林士渼於112年9月6日10時24分許,在告訴人乙女借住及協助管理之系爭房屋外面,見該房屋外面之鐵柵欄右側有空隙,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由該空隙處進入後,侵入系爭房屋建物內,並與適時在爭房屋建物內之告訴人乙女發生口角。㈢林士渼於112年9月9日19時59分許,在系爭房屋外面,拍打大門並呼喊甲男姓名,適時在屋內之告訴人乙女聽聞後打開2樓窗戶查看,林士渼見狀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系爭房屋外面空地處,公然以「瘋女子,妳幹的下去嗎」(台語)等語辱罵告訴人乙女。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刑法第306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該等罪依刑法第308條及刑法第314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逹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編號 時間 跟蹤騷擾行為 1 112年5月14日某時。 林士渼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撥打乙女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門號詳卷),共計撥打4通。 2 112年5月15日11時26、27分許。 林士渼使用禮運研發有限公司之000000000電話號碼,撥打乙女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門號詳卷),共計撥打3通。 3 112年8月23日11時55、57分許;112年9月4日10時26分許。 林士渼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撥打乙女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門號詳卷),共計撥打3通。 4 112年8月23日12時4分許。 林士渼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傳送「乙女,你這位38雞,請不要在我honey面前講我的壞話,我的不是,你罪有應得,活該!在我面前敢講說甲男是你的老公,你是他老婆,你已經登記了,又蓋他王姓笑死人了!甲男說他才沒有那麼倒楣跟你這種人登記!你死去的老公姓王不要自作孽了!啊你也會笑死人了!他會對你這樣子也會對別人這樣子你要搞清楚,你不要太得意了!你已經忘形了38雞!今天講你這樣是剛剛好而已不要再丟人現眼了吧!」等內容之簡訊予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