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M-113-智易-14-20241025-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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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7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峯明知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圖庫編號「imb00000000」、「imb00000000」、「imb00000000」、「imb00000000」之「端午粽子系列」圖片4張 (下稱本案攝影著作),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民國111年6月3日某時,在其經營之彰化縣○○市○○○街00○0號「一品燉湯」店內,經由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收到身分某友人以通訊軟體LINE或社群軟體臉書傳送之本案攝影著作後,即下載儲存而重製之,復上傳至其臉書粉絲專頁「一品燉湯[小菜 • 筒仔米糕 • 乾拌麵 • 蘿蔔糕] 」,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於112年2月間某日瀏覽網頁時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應從一重處斷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罪嫌, 應從一重處斷。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上開罪嫌均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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