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智易-23-20241129-2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9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嘉琪明知告訴人幸福翼有限公司所販 售之「WingBra羽透胸翼」隱形胸罩商品之包裝膠片表面上印製之「穿戴步驟圖解圖形」,係該公司負責人陳洛婷與王旋所共同創作,並由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亦不得擅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明知自大陸地區所進口隱形胸罩商品上有印製之「穿戴步驟圖解圖形」,係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進口印有「穿戴步驟圖解圖形」之隱形胸罩商品後,於民國108年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止,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蝦皮購物網路平台,以帳號「OOOOOOOOO」開設「OOO○○○」賣場,刊登「ㄧ片式矽膠隱形胸貼」商品之廣告,販賣、散布印有「穿戴步驟圖解圖形」之隱形胸罩商品,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依同 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