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3-智易-25-20250115-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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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2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名明知如附表所示標題之文章(下 稱本案著作),係告訴人許凱迪(筆名阿格力)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違法重製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下載重製本案著作後,以LINE暱稱「Jerry陳」上傳張貼於其所創之股票課程群組中當作教材使用,供學員蘇芷珮瀏覽閱讀本案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標題 重製使用時間 1 「金融存股的黑馬?中菲(5403)當系統軍火商(000-00-00發文)」 112年4月10日 2 「配息超大方,高董監持股的三家存股!(000-00-00發文)」 112年4月5日 3 「聯華(1229)進軍氫能車(000-00-00 發文)」 112年3月22日 4 「三家績優存股,三個必看非財務指標!(000-00-00發文)」 112年3月25日 5 「怎么看中租-KY配息率低?(000-00-00發文)」 112年3月30日 6 「韓國電動車與汽車在台熱賣,三陽(2206)最受惠!(000-00-00發文)」 112年3月31日 7 「台灣洗腎人口逼近十萬,這三家醫療股受惠!(000-00-00發文)」 11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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