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3-智訴-1-20250117-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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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天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陳進宇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110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 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陳文俊 通 譯 陳鈺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韻天、陳進宇共同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各 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告訴人八駿企業有限 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撤回全部告訴,因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韻天、陳進宇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與違反商標法之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被告2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被告2人已於113年12月27日與告訴人和解,並支付新臺幣50 0萬元,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暨陳報狀、和解協議書、授權書、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本行支票2張在卷可參,足認告訴人之損害已獲彌補,且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又告訴人並已授權被告2人處分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扣案圍籬,爰不宣告沒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及本案起訴書附表所列扣案物品。 四、處罰條文:商標法第95條第1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 、4、6、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影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 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陳文俊 法 官 梁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11110號 被 告 陳韻天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陳進宇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韻天為晶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晶順公司)之負責人,陳 進宇為陳韻天之子,亦為竣宇道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竣宇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明知圖樣:藍天白雲(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係由他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限內,就所指定之非金屬圍籬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係由八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八駿公司】註冊取得商標權,下稱本案註冊商標),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八駿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有上開商標之商品;亦可知本案註冊商標所載藍天白雲圖樣係他人之美術著作(係由林裕桂即八駿公司負責人以本案註冊商標為著作財產權登記之美術著作;下稱本案美術著作),他人對之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惟陳韻天、陳進宇仍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販賣上開商標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未經八駿公司授權或同意,由晶順公司向大陸地區山東聯眾彩鋼有限公司下單訂購印有本案註冊商標彩鋼板,進口後於晶順公司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工廠完成組裝作業,再以蝦皮購物、露天拍賣、奇摩拍賣及渠等官方網站之網路賣場及實體營業場所陳列販賣上開彩色圍籬予不知情之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公司)、擁灃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擁灃公司)、閎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閎承公司)、晟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晟華公司)及其他不特定上網購物之消費者。嗣八駿公司發覺上情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2月1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八駿公司委由黃博彥律師、洪國鎮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韻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晶順公司販售印有本案註冊商標之彩繪圍籬之事實,惟辯稱:乙種臨時圍籬是尺寸有固定,但彩鋼板上面圖樣沒有限制,一般就是花草或大自然事物。對於告訴人鑑定報告,我們認為我們使用該圖樣在先,因為註冊商標時間是在我們使用之後很久,對方才去申請註冊商標,再去做鑑定,我們也不知道有註冊商標,且該圖樣在大陸地區都可以買賣云云。 2 被告陳進宇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駿宇公司販售印有本案註冊商標之彩繪圍籬之事實,惟辯稱:我們是向晶順公司採購的,對於製作過程我不是很清楚。我們不知道八駿公司有註冊該商標云云。 3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林裕桂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洪國鎮律師於偵查中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和興公司負責人王坤男於警詢中之證述 和興公司曾於109年3月至110年11月間向晶順公司購買彩繪圍籬之事實。 5 證人即擁灃公司實際負責人洪佩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擁灃公司自109年10月24日至112年2月13日間向晶順公司購買彩繪圍籬之事實。 6 證人即晟華公司負責人何明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晟華公司曾於110年10月間起向竣宇公司購買彩繪圍籬之事實。 7 證人即閎承公司負責人王立璿於警詢中之證述 閎承公司曾於110年10月至111年2月間向竣宇公司購買彩繪圍籬之事實。 8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各1份 證明本案註冊商標為告訴人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非金屬製圍籬等商品,且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之事實。 9 著作權存證登記證書(登記號:證字第D-00-00-00 00000) 證明告訴代表人林裕桂以本案註冊商標為美術著作,申請著作財產權登記在案,並於110年3月22日完成登記之事實。 10 彩繪圍籬總代理經銷契約書、乙種/丙種彩繪圍籬終止總代理合約協議書各1份 證明告訴人註冊本案註冊商標後,與由被告陳韻天擔任負責人之日日昌工業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27日簽訂彩繪圍籬總代理經銷契約書,並由被告陳進宇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並於同年11月24日終止合約之事實。 11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侵權鑑定研究報告書 晶順公司及竣宇公司所販售之乙種圍籬,對應告訴人所有之本案美術著作,構成「改作」之實質相似,且符合其他侵權條件,故應構成改作權之侵權之事實。 12 ⑴晶順公司於官方網站、蝦皮購物網站販賣印有本案註冊商標之彩繪圍籬之網頁頁面影本 ⑵竣宇公司於官方網站、 蝦皮購物網站、露天市集 、Yahoo!拍賣、Youtube販賣印有本案註冊商標之彩繪圍籬之網頁頁面影本 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110年度彰院民公俊字0328、0329號公證書 證明晶順公司、竣宇公司於官方網站、蝦皮購物網站販賣印有本案註冊商標之彩繪圍籬及侵害告訴人之本案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13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搜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責付保管清冊、扣押物品責付保管切結書、扣押物委託保管清冊及附表所示扣案物 證明晶順公司、竣宇公司使用本案註冊商標於彩繪圍籬商品及侵害告訴人之本案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二、查告訴人於110年8月16日正式註冊本案註冊商標,雖被告陳 韻天於偵查中自陳於107年間自大陸相關網站找廠商,藍天白雲的圖樣屬於大陸該公司的公版,並自認使用該圖樣在先等情,惟告訴人註冊本案註冊商標後,與由被告陳韻天擔任負責人之日日昌工業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27日簽訂彩繪圍籬總代理經銷契約書,並由被告陳進宇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並於同年11月24日終止合約乙情,有彩繪圍籬總代理經銷契約書、乙種/丙種彩繪圍籬終止總代理合約協議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至遲於110年10月27日應知悉告訴人已註冊本案註冊商標,被告2人卻仍繼續販賣前開仿冒商品,身為與商標權人競爭同業負責人之被告2人,實應對商標權人所有之商標知悉甚詳,實難諉為不知本件商標之商標登記情形,應認被告2人使用本案註冊商標於彩繪圍籬時,即非善意使用,上情足證被告2人主觀上有侵害商標權之犯意。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故意以行銷為目的,於渠等所生產之彩繪圍籬上,印有本案註冊商標即本案美術著作,於同一彩繪圍籬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圖樣,繼而加以販賣之,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法條: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項等罪嫌。被告陳韻天與陳進宇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附表編號編號25-32扣案物係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閔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聯眾彩鋼進貨資料 1本 2 晶順公司庫存表 1本 3 經銷合同 2張 4 經銷商協議書 4張 5 晶順公司陳韻天電腦資料光碟 1張 6 晶順公司進銷項資料光碟 1張 7 龍輝報關收費清單 2本 8 客戶資料 1本 9 竣宇公司圍籬報價單 1張 10 竣宇公司產品目錄表 2本 11 竣宇公司乙種圍籬交易明細表-銷項 1本 12 竣宇公司乙種圍籬交易明細表-進項 1本 13 竣宇公司圍籬料號明細表 1本 14 竣宇公司進銷項明細電子檔隨身碟 1支 15 和興公司彩繪圍籬進貨明細 2本 16 和興公司彩繪圍籬(晶順)出貨明細 1本 17 和興公司銷貨資料電子檔隨身碟 1支 18 和興公司販售圍籬客戶聯絡資料 1張 19 擁灃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表 1本 20 晶順公司112年度銷貨擁灃公司之明細 1本 21 晶順公司提供之圍籬圖檔 1本 22 東北五金(阿桂)詢價擁灃之對話紀錄 1本 23 擁灃公司付款晶順公司傳票(111年11月至112年2月) 1本 24 擁灃公司電腦資料 1張 25 晶順公司之乙種菱網 /綠 200片 26 晶順公司之乙種方網 /綠/A款 115片 27 晶順公司之乙種方網 /綠/B款 804片 28 晶順公司之乙種方網 /白/B款 434片 29 竣宇公司之綠色乙種圍籬 108個 30 竣宇公司之白色乙種圍籬 230個 31 和興公司之彩色圍籬 20片 32 擁灃公司之綠色乙種圍籬 9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