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M-113-秩聲-12-20241022-1

字號

秩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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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張清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原處分機 關民國113年8月27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3058號處分書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裁處張清森罰鍰新臺幣9千元部分撤銷。 張清森於非公共場所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鍰新臺幣4 千元。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張清森於民國113年8月11日21 時許,在王瑞山所提供之彰化縣○○市○○段000地號貨櫃屋,與其餘賭客3人以麻將為賭具而賭博財物,方式係4家輪流開局,每局以每人100元作為底金,每台50元,贏家可得賭金,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千元,並沒入扣案賭資5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年紀已66歲,經濟狀況不佳 ,遭處罰鍰金額過高,請求從輕處分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原處分機關於處分書中,究應如何量處裁罰,均為實體法賦予處分機關之裁量權事項,處分機關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於該法定裁罰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以為處分。然合義務性之裁量,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倘違反比例原則,則屬裁量濫權,裁量自屬違法,而所謂「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無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且本案賭客人數為4人,賭資合計未滿2千元,並非多人聚賭或賭資甚鉅而嚴重違序之情節,是原處分機關未敘明其有何較重情節即裁罰最高罰鍰,已違反比例原則,自有裁量違法之不當之處,應予以撤銷。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為初犯賭博之違序行為,並考量其違反善良風俗及公眾秩序之程度、賭博方式、賭資金額等一切情況,爰裁處罰鍰4千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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