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簡上附民-32-20241119-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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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翊榛 被 告 江寬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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