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3-簡上-114-20250123-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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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騰鈞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00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一關於「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及 所諭知如附表編號1、2之沒收,均撤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及所諭知如附表編號2、3之沒收,均撤銷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一記載「原判決所定之應 執行刑及所諭知如附表編號1、2之沒收,均撤銷」,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