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M-113-簡上-167-2024122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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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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