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M-113-簡上-172-202412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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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江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 為113年度簡字第175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113年度偵字第93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梁江標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本院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梁江標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撤回對犯罪事實部分之上訴,表明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是本院乃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為審理,關於犯罪事實、適用法條部分則非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判之範圍。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謂判決之「刑」,包括首為刑 法分則各本條或特別刑法所規定之「法定刑」,次為經刑法總則或分則上加減、免除之修正法定刑後之「處斷刑」,再次為裁判上實際量定之「宣告刑」。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聲明上訴者,當然包含請求對於原判決量刑過程中所適用特定罪名之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是否合法妥適進行審查救濟,此三者刑罰具有連動之不可分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以經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並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部分,且就相關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認定,則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為準,亦不引用為附件。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均沒有意見,我已經跟告訴人和解,請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四、上訴駁回及宣告緩刑之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且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所量之刑亦屬允當,並無應構成撤銷之事由。上訴人就量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㈡上訴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慎,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獲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同意上訴人緩刑,希望給予上訴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語(見簡上卷第59頁),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上訴人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上訴人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惟未履行完畢,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和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上訴人應依附件所示之本院和解筆錄內容履行。上訴人如有違反上開約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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