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18-2024101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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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陳彩葶 被 告 林彩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彩婕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陳彩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及同法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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