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28-2024101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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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陳泰宏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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