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33-202412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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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陳榆梓 被 告 陳信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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