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40-202412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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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江幸倫 被 告 杜文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0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